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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7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建议

                                                                 □  乔晓虹

建筑垃圾的清运环节是衔接建筑垃圾产生、处理、再利用的中间环节。清运管理工作是否科学高效直接制约着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管理水平的高低。长期以来,我市建筑垃圾的清运理念不够先进,运营机制不够规范,行业管理不够协调,清运管理水平亟待提升。为此,建议:
       一、找准短板,明确进一步加强清运监管的方向
       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清运监管工作存在三大短板。
       1、理念短板:建筑垃圾分类清运理念还未形成。建筑垃圾分类清运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从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处理的全过程看,在建筑垃圾产生阶段,建筑工地没有对建筑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在建筑垃圾清运阶段,弃土、弃渣混杂运输;在建筑垃圾处理阶段,弃土、弃渣混杂填埋。由于分类清运理念缺失,导致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基本拘于单一落后的填埋消纳方式上,资源化循环利用率不足10%。
       2、机制短板:建筑垃圾清运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市场化运营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强力驱动。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角度看,无论是弃土还是弃渣,都具有可再生利用的商业价值。但由于我市建筑垃圾供需双方信息无法有效对接,大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没能有效供应到资源化单位(包括弃渣资源化企业和弃土消化单位),使原本由建筑垃圾产生、清运、资源化处理、消纳等多主体参与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降格为只有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填埋的建筑垃圾消纳市场。
       3、管理短板: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还没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是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的有力保障。但从目前建筑垃圾清运过程的管理实际看,我市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主体多,建委、城管委、交委、交管局、环保局、消纳场辖区政府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分别从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清运资质、清运车辆标准、建筑垃圾清运行为、建筑垃圾清运交通规范、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建设等环节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方式,虽然能够涉及建筑垃圾的清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但有分工,难协同的管理模式难以形成对建筑垃圾清运监管进行综合发力。
       二、创新机制,切实提高建筑垃圾清运监管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筑垃圾清运监管工作,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我们建议:
       1、强化分类意识,夯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础。尽快从修订完善《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入手,强化建筑垃圾分类意识,在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理等环节,全面实现弃土、弃渣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强力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以分类处置管理为原则,分别制定弃土、弃渣收集、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推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化。
       2、强化市场意识,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机制。由市建委牵头,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机制,通过搭建建筑垃圾资源市场化平台,推动建筑垃圾资源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发挥建筑垃圾产生、清运、资源化处理、消纳等市场主体的作用,实现我市建筑垃圾从简单填埋到资源化利用的升级。以建筑垃圾清运电子支付平台建设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建筑垃圾清运的付费模式,变建筑垃圾清运前段付费为末端付费,从而规范建筑垃圾清运主体的市场行为。
       3、强化协同意识,集聚建筑垃圾清运的管理合力。由市城建委牵头,市交委、交管局、环保局、消纳场辖区等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制定《建筑垃圾清运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能,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形成对建筑垃圾清运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以智能渣土车推广为契机,加快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全过程智能化建设,通过在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相关物联网设施,由渣土车智能建设向建筑垃圾清运的前段和末端延伸,实现建筑垃圾清运环节的全流程监控,全过程服务。
           (作者为江汉民革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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