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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富春主委“恢复亲属容隐制”议案修成正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1
 彭富春主委“恢复亲属容隐制”议案修成正果

                                    □ 视 野

    恢复“亲属容隐制”是多年以来法学界与社会各界的期盼,今年两会期间,这一愿望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8月,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将“亲亲相隐”纳入议案,予以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3月17日媒体刊发了修正案全文,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特别提到:“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武汉市民革主委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尽快恢复亲属容隐制的建议》。该建议即被转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这两个单位给彭富春代表复函表示感谢,肯定关于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议,并说他们将在修改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对照彭富春主委当年的提案与前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内容,基本相同。彭富春主委的提案所涉亲属容隐的内容更为丰富,容隐范围与程度更大。
    彭富春主委当年提出本提案,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反思“文化大革命”,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第二,继承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并予以创造性转化;第三,坚持普世价值,亲属容隐的制度在西方三大法律系统中亦为通则,属于保障人权的具体内容。
    这一“亲属容隐制”从提案到落实,是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步的表现,说明了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下现实关怀的对接是有可能的,也证明“亲亲互隐”这样的儒家伦理观念具有中西互通性和人类普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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