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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推进我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5
   建立健全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推进我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

                                        □ 市委会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之下,当事人双方自愿妥协,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近年来,我市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为抓手,有力的保障了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我市社会稳定形势总体可控,但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新的利益纷争和社会矛盾将不断出现。当前我市信访总量和群体事件的数量处于高位运行。新的形势对我市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市民革成立调研专班,对我市纠纷第三方协调工作实践中的做法、成效、困难进行调研,并为建立健全我市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市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的现状
    1、大调解机制社会功效不断突显。2007年以来,我市司法行政部门牢固树立“在大视野中谋划大发展, 以大调解促大稳定”的工作理念,全力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全市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进行的大调解案件共40042件,调解成功33007件,调解成功率82.4%。其中与法院联合进行的司法调解19669件,调解成功14678件;与公安、交管、卫生、劳动、信访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的20373件,调解成功18309件。
    2、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牢牢抓住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机遇,扎实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构建以社区(村)调委会为基础,以街(乡镇)为骨干,以行业性专业调委会为龙头的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巩固了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4212个,其中社区调委会1861个,村调委会1938个,乡镇调委会22个,街道调委会1861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192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58个,规范化调解庭159个,调解室1380间,人民调解员19836名,首席人民调解员376人。
    3、化解社会矛盾功效日益增强。在大调解工作机制指引下,各单位和部门分工合作, 协同作战, 条块联合, 齐抓共管的参与意识、整体意识明显增强,调解质量明显提高。截止8月,我市有效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1760起,其中涉及企业不稳定问题78起,化解征地拆迁矛盾188起,化解医患纠纷43起;妥善处置涉稳突发事件367起,其中超前劝阻群体串联聚会活动55起,依法处置围堵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的群体事件174起,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案)件138起。全市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比上年分别下降20%和18%。
    二、当前我市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的问题和困境
    1、思想认识不到位,第三方调解机制发展不平衡。从思想认识上看,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和大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相关调解工作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调解专业组织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有的地方由于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调委会成为“空委会”。从经费保障上看,虽然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增长幅度较大,但由于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欠缺现象普遍,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经费来源,当地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情况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发展不足,市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等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及大调解工作还存在空白。
    2、群众自治不到位,百姓对人民调解工作信不足。目前,我市许多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多数群众对人民调解还不了解,关心、支持和信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氛围还不浓,以致一些群众出现矛盾纠纷时更多采用上访和诉讼、甚至暴力等方式解决。这固然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相对滞后等因素,但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色彩过浓,群众自治的社会属性相对弱化的客观现象,也让百姓对基层人民调解心存顾虑。从调委会运作上看,按照人民调解相关法规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属于政府主导,群众自治的非政府组织,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际运作中,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来源,还是相关人员的聘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从调解的方式方法上看,一些基层调委会调解形式的“法庭化”,调解方法的教化色彩严重,人民调解所倡导的当事人的参与、程序的平和、保密性和协商性以及规范选择的自由等价值难突显。
    3、政策衔接不到位,相关调解工作措施难给力。从衔接机制上看, 衔接点不多, 衔接面不宽, 部门衔接不够紧密, 组织运行过于松散,在实际运作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显现。从人民调解的具体操作上看,虽然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了对各类违反社会治安、破坏调解场所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如何处置,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对于聚众闹事、破坏医疗机构工作秩序和调解秩序的行为普遍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从政策的配套上看,调解不成功的后续措施乏力。依据调解流程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使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的,可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但对于调解不成的或不易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双方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相关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在实际运行中,双方当事人常常不愿意,从而造成赴省市中央越级上访行为的发生。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建议
    1、强固调解基础,推进大调解工作纵深发展。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和保障力度, 全面落实《武汉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关于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 尽快出台《武汉市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建立经费增长机制。建议整合区街一级政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公安、调解等力量,建立综合性的接待调处中心, 建设有序、有力、有效的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大调解工作高效运行。强化大调解工作执行力度,建议将市、区两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司法行政部门迁至综治办,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2、强调管理创新,推行弱行政化人民调解试点。在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等由于体制改革原因还未设立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区域开展弱行政化人民调解试点,整合政府、社会资源,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群众自治,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多渠道筹措基层人民调委会建设资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人民调解基金、发放彩票、向辖区企业和居民募集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调委会工作的经费保障。探索人民调委会人事改革。在有条件的区域,尝试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辖区居民选举产生,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多元建设基层人民调委会。推广江汉区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进法律援助资源,创建品牌调解室。近年来江汉区将巡回审判庭、仲裁庭、法律援助及“马天红调解室”、“李靖在线”、“郭艳萍工作室”等品牌资源引入江汉区人民调解联调中心,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水平和质量。
    3、强化资源整合, 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结构。探索建立“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架构。吸收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扩大全市人民调解专家库, 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专门调解机构与机动调解组织相结合”的调处工作队伍。通过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兼职调解员,在新任律师中招募调解志愿者的方式,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的机制,调动调解人员主动发现纠纷、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激发调处队伍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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