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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市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良性机制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5
 

                               关于建立我市企业职工
                                           工资增长良性机制的建议


                                        □ 民革武汉市委员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中央领导人多次强调要提高劳动收入(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分享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收入分配领域的很多问题,已经引起老百姓的不满。从全国目前的情况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维持在3.3倍左右,行业之间差距最高达到了15倍之多;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相差20多倍,少数金融国有企业高管的年薪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多倍,而个别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多倍。日趋多发的劳资矛盾事件,已经预示出未来隐藏的稳定危机。
    一、我市同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水平和收入水平对比分析
近年来,武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近三年来GDP以每年两位数的增长速度,由2007年首次进入3000亿元城市俱乐部,到2008年达到3900亿元,2009年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经济背景下,实现GDP超过4500亿元,成功跻身副省级城市第一方阵,可谓一年一个台阶,一年一个跨越。但武汉人均收入水平却相对较低,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处于倒数第3位。下表中列出了2009年15个副省级城市及中部部分省会城市的各项主要指标同收入水平的比较。 
    人均GDP和武汉相当的城市,如沈阳、南京、宁波、济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都高于武汉。GDP总量同武汉相当的城市,如杭州、青岛、成都、大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都高于武汉。尽管武汉最低工资标准远高于成都,但最低工资标准对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有限,成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仍高于武汉。
    各地区域经济结构造成收入水平的差距。例如,济南市GDP人均水平和武汉相似,但济南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武汉20%以上。山东省有济南和青岛两个经济重心,劳动力需求较大,市场定价较高;而武汉作为湖北唯一的特大城市,周边城市经济相对落后,劳动力需求相对较小,致使武汉及周边城市整体劳动力定价偏低。
    企业工资是可支配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可以有效提升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城市对人才的吸引力。目前,我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给予足够重视。
    二、我市企业工资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劳动报酬比重逐步下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大约为54%-65%。例如美国2000为58.31%,德国2000年为53.84%,英国2000年为55.27%。而我国这个比例一直较低,并且连年下降,2005年已经降到36.7%。按照常住人口测算的武汉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是21%,远低于全国水平,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后。
    2、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水平较低,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拉大。据腾飞劳务市场统计,目前沌口的饮料生产加工企业,月收入在1100元,加班可到1500元;制冷设备制造企业,月收入在1500元至1600元;电子制造类企业,普工月收入在1500元至1800元;汽车零部件企业的普工月收入最高,加班更能拿到2500元左右。仅是制造业不同技术层面的企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就达到了2倍以上。
    3、企业一线生产岗位工资增长慢、水平低,低工资职工比例较大。2009年武汉劳动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标准中,最高、最低工资相差25.2倍。排名最高的三个工种是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高位数月薪过万元。排名最低的包括洗染织补人员、打字员、送货工、娱乐服务员等,低位数月薪不足千元。其中,食品加工业工人、建材行业工人、纺织业工人、化工制品工人等从事一线加工工作的职工,工资水平在348个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居于200名之后。
    (二)主要原因分析 1、企业工资共决机制不健全。一是工资协商制度目前依然停留在政府指导、企业自觉、员工参与的阶段,国家《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配套的法规和细则尚未出台,没有制度约束力。二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职工集会、罢工是否违法没有明确界定,员工参与工资协商时顾虑重重。三是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工人谈判的法律依据不足。《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规定工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正常生产而非工资谈判,因此对工资协商机制的响应程度不高。行业协会往往由优秀企业家组成,在工资协商中并非中立,不能代表企业职工利益。
    2、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工资指导价位不具备强制性。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城市人口膨胀时期,又是中部高等教育的中心,每年待就业人员数量庞大。另一方面,武汉“8+1城市圈”发展不均衡,周边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很小,不能分摊消化武汉的新增劳动力。因此,我市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企业掌握主动权,往往会尽可能的压低职工工资。此外,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不具备强制力,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以上情况就造成了我市平均工资水平较低,进而影响到我市对人才的吸引力。
    3、某些企业恶意规避工资责任。据粗略统计,沌口开发区不同行业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基本工资在900元至950元之间的占大多数。这种和最低工资相差无几的“底薪”,在业内被称为“地板工资”。这种“地板工资”可以让企业绕开劳动法,变相挤压工资。
    三、对策与建议
    1、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一是让企业认识到职工是财富的来源。企业提高工资既能增加工人收入,又能提高工人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二是让企业知道工资水平同企业职工素质之间的关系。提高工资不仅仅是增加了劳动成本,从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更多的人才意味着更强的盈利能力。三是随着城市整体工资水平的上升,区域竞争力、居民消费能力和经济活力也相应增强。
    2、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资增长参考指标。一是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要适当增加,以便与武汉经济总量相适应。二是工资标准和工资增长机制的制定,应重点考虑一线职工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三是科学制定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上限。对国有垄断、有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工资增长上限;对国有竞争型企业制定相对宽松的工资增长上限。
    3、要协调各方力量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一是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工资协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企业做好工资协商,工会定期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参与监督。二是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博弈规则。根据武汉的具体情况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三是提升工会作为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地位及动力、胆识和能力。必要时可由政府出面、出资,从社会上聘请专业人士组建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帮助职工一方“整合、购买协商能力”。四是加强引导,鼓励企业参与工资协商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行政审批优先、项目推介优先等奖励手段,鼓励用工较多的大型企业参与工资协商。五是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个案进行宣传,积极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4、要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尽快出台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禁止将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同时,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在制定工资账目时,规范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福利等组成部分,并按年度对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进行严格审计,防止少数企业混淆概念,随意切割职工工资、降低职工可支配工资收入水平。二是适时调整、规范劳动合同推荐文本相关条款。避免某些企业利用格式文本不完善,恶意压低工资的不良企图。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资类投诉执法力度,发挥社会各方面监督功能。
5、要扩大政府转移支付,增加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政府可以采取提供公益岗位、提高社保补贴等方式,短期内促进企业增长工资。另外,政府应主动承担部分由企业负责的社保金,例如,将企业负担的20%养老保险逐年降低到15%,并促使企业将这部分减少的社保金转移为职工现金收入,这样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更提高了企业工人工资水平。
    6、要改进完善工资信息支持系统。一是在全市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普及工资信息系统。保证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进入数据库,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可查询。二是相关部门要针对劳动力流动性较大的区域进行定期抽样统计,并进一步做好工资信息网上公开。三是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平台。仿照西方发达国家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平台,并加强个人收入审计。
    7、要调整经济结构,逐步消化剩余劳动力。一是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从长远上看,解决劳动工资问题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化、高附加值化、服务业现代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应始终坚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塑造一批典型、有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和服务业企业,提升用人层次,吸收技术型劳动力。二是帮扶周边城市发展。通过副省级城市收入水平对比表明,周边城市经济发展能有效缓解区域劳动力过剩,从而提升中心城市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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