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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3

                关于建立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议

                                                    □ 市委会

一、合法性审查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
       人类政治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合法性审查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第一要件,它给权力划定了界限,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决策主体滥用其权力,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和避免决策失误。
       二、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013年1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今年刚通过的《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相对于建立统一的、完善的、刚性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而言,我市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建设存在刚性不足,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制处作用还有待于加强,区级政府的法制办的人员配置还有待于充实,与北京、广州等城市相比稍显滞后。
       三、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几点建议
       1、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便于操作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要落实到制度层面,政府必须出台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其有效实施。建议借鉴已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其他城市的经验,制定《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对审查主体、范围、方式、标准、内容、时限、审查意见的法律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审查主体,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审查标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职权标准,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机关是否享有法定决策职权,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等;二是内容标准,即决策内容是否违反法 律规范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等。是否合法包括是否违法为行政机关设定权力或对相对人追加义务;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程序标准,即决策草案的拟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法定形式、法定时限。使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据可依,并且具有操作性。
       2、领导重视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审查职能沦为论证职能。
       法制机构在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依附决策机关,领导要坚决避免 “缺乏法治思维,用行政手段剥夺权利,增加义务”的做法。否则,领导的个人意见就可能取代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就会由本来的“审查职能”转向“论证职能”了。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有些领导会要求法制部门在1天时间内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这就是把决策的效率放在第一位,没有考虑到审查工作需要有合理的时限,往往会影响决策的质量。
       3、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处应当做好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及配合工作。
       各政府职能部门法制处对重大决策所涉及的专业情况较政府法制机构更为精通和熟悉,在决策的启动阶段就全程参与,能全面了解和接触决策事项的详细信息,政府职 能部门法制处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查的基础和配合工作,既可以避免因提交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审查效率,又可以避免因决策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否定性的审查意见,最终保证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正确性。
       4、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应当在制度建设中予以明确。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成果,是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固化形式,合法性审查不仅仅是依法决策的一个环节,仅仅决定该项决策草案是可以提交、修改完善后提交、建议不提交或者暂不提交审议,更应当在制度中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把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最终依法决策的主要依据,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功效。
       5、加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配置,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改善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
       目前区级政府普遍存在法制机构人员配置不足问题,首先建议要增加法制机构人员配置,其次,在现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等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形成重难点事项法律顾问集体讨论和决策前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工作机制,力争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服务全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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