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充分发挥援助扶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也是惊人的。在每年10个百分点的经济增长率中,环境的成本占到三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侵权赔偿案接连发生。为了应对目前严峻的形势,律师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环境和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冲突。
1、坚持服务社会法治的理念。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应出于公心,维护公益,要坚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坚持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理念。我国环境法律提出有关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对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案与措施的要求,但规定只有在环境侵害发生并受到损失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在遭遇环境损害的严重风险时,尚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因此,律师应劝导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或者通过向政府投诉举报来保护环境权益。为此,律师要创新工作思路,增强服务理念,突破环境行政执法面临取证难、环境污染诉讼中受害者所面临的举证难的瓶颈。
3、坚持服务社会公众的理念。在环境遭到损害时,要从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出发,减免收费,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诉求。
四、在实施具体执业活动中,充分发挥启示教育作用
人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是解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关键因素。基于此,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律师不仅要抓好个案的依法代理,化解单个的矛盾,更要通过执业活动,启示和教育包括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主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共同遵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消费和生态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第一,要通过非诉讼调解,宣讲法制,唤醒越来越多的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激发他们积极投身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第二,通过代理诉讼,依法制裁,警示公众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特别是有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法规,更加积极地支持和贯彻国家、省市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第三,通过以案说法活动,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从而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第四,律师要把党和政府关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方针、政策落实到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过程之中,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充分认知到,哪些是“两型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倡导或允许的行为,哪些又是“两型社会”建设和管理中限制或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