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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同案犯之间在看守所里串供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4


                                          关于防范同案犯之间在看守所里串供的建议
                                                                      □ 熊少雄


       近年来,我在承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到过多起同案犯在看守所串供的情况。通过调查走访同行乃至检察机关的人员,发现在看守所串供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占有一定比例。
       串供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且都是在看守所监管之下发生的情形:1、利用“早练”和“放风”等机会,面对面或由中间人传话传纸条进行串供;2、利用监室相邻和管教人员不在附近的机会从监室窗口喊话或因为隔音效果不好而直接喊话进行串供;3、利用看守所里有部分自由的充当临时代管人员的被监管人员进行串供;4、利用已决犯会见家属的机会由已决犯传递信息进行串供;5、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要求律师代为传话或传件;6、利用被监管人员出所看病或鉴定之机传递信件或替同案犯及同监号人犯传递信息等串供;7、利用监管人员在同案犯之间进行传话传件直接串供。
       总结串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1、同案犯都有串供的动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多是未决犯,正处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他们思想波动大,心理障碍严重,情绪极不稳定,为逃避惩罚,减轻罪责,他们会不断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串供;2、监管不力,不管是哪种情形的串供,都与监管不力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3、制度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这是具体原因;4、思想懈怠,这是发生串供的最根本原因。
       同案犯在看守所串供,不仅让律师措手不及,无所适从,让律师处于极其尴尬的地步,同时,同案犯的串供也严重妨害和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打击和惩治犯罪是极为不利的,会造成另类的冤假错案。
       为此,我建议:
       1、公安部要自上而下加强看守所自身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这是根本的一条,因为只有看守所以及每个管教人员在思想上予以重视,才能在行动上有所作为,才能使监管人员不仅自己不实施充当串供中间人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能从根本上重视防范串供的责任和意识并落实到行为中。
       2、在看守所里加强被监管人的思想教育。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不得在看守所串供等的思想教育应当贯穿于始终,贯穿于每一个环节,让被监管人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是极为重要的。可以利用相关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3、建立健全并落实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目前制度应当是健全的,关键在落实,在常抓不懈。在落实时不打“折扣”,是保障监所安全和监管活动正常进行以及不发生串供的重要条件和保障。
       一要坚持并严格执行分管分押的制度。看守所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人犯的性别等不同情况,对被监管人员实行分管分押,即要对已决犯与未决犯、男犯与女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各个案犯,实行分管分押,这是防范串供等现象发生的有效方法。
       二要加强看守所监室等现场监管制度。对现场监管要做到保证全天候不脱岗。看守所要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有效控制,就必须加强现场监管。被监管人员各项活动都必须在看守所干警的亲自组织、指挥、监督下进行,决不允许各行其事。要加大巡视和查号力度,严格交接班制度,保证一天24小时不脱岗,不懈怠,严密注视号内动态,注意掌握人犯活动状况,注意发现喊号、打条传信等现象的发生。
       三要重视直接监管制度。直接监管就是监管人员亲自深入监室,深入到在押人员之中,对在押人员实行面对面地管理教育和改造,严禁用在押人员去管理在押人员。同时,严禁看守所设置“自由监管对象”,以免这些人在看守所内利用送物、送饭、打扫卫生等时机,在所内传递信息,进行串供。
       4、加强对几种被监管人员监管的管理,是消除串供的具体有效手段和途径。
       一是对出所看病或鉴定的被监管人员的控制。有的被监管人员趁出所看病或鉴定之机传递信件或替同案犯及同监号人犯传递信息、串供等。
       二是对已决犯会见家属的管理。由于已决犯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有的看守所基本上不管不问,不会注意他们也有串供、传递监号内信息的机会。因此看守所必须严格管理,有专人负责在场监视。
       三是对会见律师的被监管人员的管理。在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前提下,监管人员应当事先提醒会见人要遵守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不听制止,看守人员应立即加以制止或停止会见,凡有串供可能的,一律扣缴,并转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是对出所对象要严格检查。对出所对象的管理是看守所防范串供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出所对象,要进行出所教育,讲明捎信、串供、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同时,要对其人身、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出所对象给其他在押被监管人员传递书信和物品,搞通风报信等等妨碍司法的串供行为。
       5、建议公安部每年在看守所系统进行一次有关同案犯串供的自查自纠和警示教育活动,促进防范串供制度的长效化常态化建设。
       6、建议公安部在起草《看守所法》时就防范同案犯之间在看守所里串供的规范纳入专门章节。    (作者为武昌民革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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