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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06
关于建立“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王子鹏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据《河北工人报》报道,我国超龄劳动者数量为8720.8万人到12254.6万人,其中城镇就业的超龄劳动者为5438.3万人到7642万人。当前我国超龄劳动者群体构成可划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已完成退休手续、享有社会保障的再就业人员,通过原单位返聘或跨单位聘用实现持续就业;第二类则是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却仍参与劳动的农民工群体,这类人群在超龄劳动者中占据主体地位,主要分布于建筑施工、环卫保洁等劳动密集型服务领域,岗位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且薪酬水平较低。由于缺乏稳定收入来源,一旦发生工伤,将同时陷入“收入中断”和“医疗支出”双重绝境,既加重家庭负担,也易引发劳资冲突,影响基层治理稳定。为此建议,尽快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制度。
 
一、超龄劳动者面临的困境
 
      1.工伤事故高发。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60岁以上劳动者占全体劳动者的18.7%,但工伤事故占比却达29.3%。最高院2024年工作报告指出“我国超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工伤认定、社保缴纳等方面存在堵点,每年约5万件此类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且为此专门发出了“5号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用工关系,完善工伤、养老保险等制度。
 
      2.法律与制度设计滞后。在现行劳动、劳务二分法制度下,用工单位出于成本和风险考量往往不会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进而导致该群体无法参加工伤保险。2025年人社部等多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但截至2026年1月该规定尚未正式发布,该领域仍然处于制度空白期。
 
二、各地试点探索情况
 
      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在国内已有部分试点成效显著。以上海(沪人社规〔2023〕30号)、陕西(陕人社发〔2024〕32号)为例,两地明确65岁以下超龄就业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单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费,缴费基数按劳动报酬或当地社保基数下限核定,费率与在职职工一致;参保后,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待遇申领与普通职工无差异,可享受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效分散了企业与劳动者的风险。上海两年的运转未见基金池枯竭。
 
三、建议
 
      1.建立部省联动机制,分情形灵活推进制度探索。加强与人社部的沟通,密切跟踪《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制定进展,以获取指导并预判立法节奏。根据沟通所掌握的国家层面制度出台时间表,可分两种情形灵活推进我省工作:若国家规定出台在即,我省的工作重点应转向预先研究衔接与落实方案,确保未来政策能快速、平稳对接,避免重复建设;若国家层面仍需要一定时间,则应基于上海、陕西等地的试点经验,结合本省超龄劳动者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我省的过渡性或试行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可重点向“高危行业强制参保”与“年龄梯度费率” 两个方向进行探索,将建筑、环卫、物业、制造业等高危行业列为强制参保范围,并为超龄未享待遇人群设计差异化的缴费办法。
 
      2.构建多元宣传矩阵,推动政策全面覆盖。针对超龄劳动者及用工企业特点,通过线上多平台推送、线下进工地进园区进社区等方式,开展通俗化政策解读。重点面向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等关键人群,明确参保要求、保障待遇等核心信息,消除认知盲区,促进企业积极参保。
 
      3.建立动态工作机制,积累实践经验成果。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交通、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体系,重点跟踪核心保障群体的参保覆盖率、工伤认定通过率、待遇支付效率等指标,每季度形成分析报告,及时优化政策,并在过程中萃取经验,凝练智慧,上为制度设计提供地方经验,下为制度落地提前铺路架桥。(作者为民革经开区基层委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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