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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 推进我市市域治理现代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5
 完善多元化解矛盾机制  推进我市市域治理现代化
市委会
      市域是矛盾风险的易发地,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前线指挥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2020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也曾指出,要着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这是武汉必须答好的时代考题。这就要求我们应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高度,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战略支点抓紧抓好。特别是在多元主体、多种要素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的情况下,更应该有效整合各类主体和各种资源,增强市域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经历2020年疫情大考后,武汉,这座英雄的城市再次启航,加快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步伐,提出打造“三个城市”“五张网”“七个服务圈”理念,努力创建2020-2022年第一期“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在此进程中,防范化解各类突出矛盾风险,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2019年,我市即已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活动作出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主体、类型、诉求也愈发多元化,特别是疫情影响下,社会矛盾纠纷显现出复杂高发的新态势。
      为此,市政协民革界别在市政协副主席、市民革主委彭富春的亲自部署下,充分发挥“社会法制”领域参政议政优势,重点围绕多元化解矛盾机制运行情况开展调研。我们走进相关职能部门、汉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江汉区众合法律服务中心等矛盾化解一线,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市多元化解矛盾机制运行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风险识别能力有待加强。看不到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发现风险是防范化解风险的前提。目前多元化解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为主。针对商事,特别是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建项目中的合同责任争议等纠纷关注较少,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此类商事案件并非个案,若长期无法解决,牵涉面过大,利益方过多,极容易激化为重大社会矛盾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2、不同机制间缺乏有效衔接。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从建立、完善到最终发挥实效,需要不同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需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尤其需要人民法院的主导、引领和推动。但从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囿于自身权力和影响力的制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中的主导和引领作用,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沟通也不充分,往往各自为战。《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并未得到深入贯彻落实,调解效率不高,过于依赖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改变,人民群众诉累增加、法院受理案件过多不堪重负。 
      3、专业化精准处置有所欠缺。比如对于人民调解,社会公众普遍有一种思想观念上的误解,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认同度较低,一方面在于非诉调解的执行力难以企及直接诉讼所带来的强制力,更重要的在于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普遍存在规范化程度低、缺少法律等专业行业人士、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素质不高等问题,难以对专业的劳动、商事等纠纷矛盾作出精准识别和处置,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4、普及宣传仍任重道远。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已习惯于有纠纷打官司,发生纠纷打110,对于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则知之甚少,寻求解决的不多。目前,普法宣传往往注重对普法对象进行法律知识的培养,注重鼓励引导好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缺少对“低成本、高效率”多途径化解纠纷方式的宣传与引导,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不了解,往往将诉讼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唯一选择。
      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坚持改革创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建设。
      一是打造区级调解中心有效平台。我市积极实践社会治理“枫桥经验”,于2021年年初成立“汉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化解中心”),运行至今效果显著。(2021年上半年,汉阳区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521件,调解成功率100%,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3件,化解非正常死亡纠纷22件。其中各街道调委会调处矛盾纠纷3009件,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512件,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1523次,排查出矛盾纠纷隐患142件)。建议市级层面充分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区逐步推进设立“化解中心”,作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平台和纽带。为保证“化解中心”正常有序运转,便于“化解中心”协调各方,可将“化解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给予工作经费保障,并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化解中心”架构上,入驻劳动争议、物业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调解委员会,邀请法院设立速裁法庭,搭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更紧密的三调联动平台。同时,引入律师调解室、公证工作室、法援工作室、行政复议中心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两平台互动,优势互补。实现调解队伍共建、调解场所共用、调解平台共享、调解机制推广、调解案件协办、司法确认快办、业务研讨交流和日常工作协作的机制,着力为老百姓提供“以调解为主、法院裁判为辅、司法确认保障”的“一站式”服务,打造矛盾纠纷从受理到息纷止争的化解“闭环”。
      二是依托“三化”党建构建全覆盖矛盾纠纷调解网络。以党建为引领,依托五级党组织架构,在各区建立区级“化解中心(依托党建大联盟)—街道调委会(依托街道大工委)—社区调委会(依托社区大党委)—调解服务驿站(依托小区党支部、总支)—信息员队伍(依托楼栋党小组)”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并明确五级调解组织职责,做到“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整合综治干部、社区民(辅)警、街道法律顾问、社区律师、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公检法司离退休人员等力量建立调解志愿者队伍;整合小区老党员、小组长、楼栋长、热心居民等力量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志愿者队伍,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调解员和民调信息员”。
      三是创新专业精准处置机制与平台。目前矛盾纠纷化解存在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差异,尤其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专业化较强的商事纠纷,常规的调解组织往往无法满足当事人个性化需求。建议创新中国(湖北)自贸区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律师建立中国(湖北)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为推动武汉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多做贡献。继续支持长江日报等新闻媒体提供公益性的纠纷解决服务,以1+8城市圈联防联调工作为重点,深入推进跨区域、跨边界纠纷协同化解。
      2、强化防控措施,突出分类分级多元化解实效。
      一是构建信息收集研判处置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着力加强综治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甄别、分析研判、纵向报告、横向移交、处置反馈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类矛盾风险第一时间主动介入、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稳控处置。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落实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期间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和应急响应机制,对排查纠纷进行分类梳理、分级及时调处。以小区网格为基础单元,全面收集社情民意,掌握不稳定因素;依托红色物业调解服务站,充分发挥网格员、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等调解志愿者力量,化解苗头性的矛盾纠纷;依托社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好社区工作者、社区律师、社区民(辅)警、调解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定期“问诊”,每天“随诊”,确保苗头性的矛盾纠纷在小区和社区得到源头化解。
      二是做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就地解决。按照属地先行调处原则,属于社区纠纷的,由所在社区先行调解处置,难以化解的,由街道调解委员会调配相关调解力量下沉到社区联合调解;属街道调解的纠纷,由街调委会调解,调解有难度的,区级“化解中心”调配力量下沉街道联合调解。难以化解再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或疑难和比较复杂专业性的重大纠纷由区级“化解中心”处置。进入区级“化解中心”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分别导入到相对应的专业性或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要时,“化解中心”指派由法官和多方参与的调解力量联合调解,解决跨领域复杂疑难纠纷,调解不成的直接进入司法速裁程序解决,避免矛盾纠纷久调未决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激化。对于达成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区级“化解中心”的入驻法官立即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予以确认,赋予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做好专业精准处置,建设高水平纠纷调解队伍。
      一是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积极推动重要类型纠纷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向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
      二是调解组织应将调解员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通过组织观摩法庭审判、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将“询问笔录、协议书的制作”等环节作为重点进行详细讲解。特别是针对“司法确认”这一关键环节,包括基本流程、须提交的资料等内容,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从而避免因业务不熟悉导致“司法确认”不畅。在培训方式上,可借鉴汉阳区经验,每周从全区各街道选派一名社区工作者或网格员到区级“化解中心”集中学习、跟班实战,人民法院和纠纷调解组织可就近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也可考虑在市、区开展“调解技能大比武”活动,评选市、区调解能手和优秀调解员,通过开展“比武”活动,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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