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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革机关控烟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4
        为进一步净化市民革机关办公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切实做好市民革控烟工作,根据《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市爱卫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爱卫[2018]9号)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市民革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控烟管理办法:

1、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在会议室、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

2、成立控烟领导小组,由专职副主委担任控烟领导小组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3、市民革设立控烟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

4、每位干部职工也有义务有责任劝阻进入办公区内吸烟者禁烟或到室外吸烟区吸烟。

5、每位干部职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对他人的危害。

6、单位干部职工在本单位禁烟区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则取消优秀公务员考评资格;对制止吸烟的人员予以表扬。

7、如在部门责任区域内发现烟蒂,则由责任部门负责。

8、每月由控烟领导小组不定时抽查部门内有无烟蒂,凡发现有烟蒂的处室,经教育不改则取消评比无烟处室资格。

9、本制度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另附:市民革禁止吸烟场所

1、市民革室内办公区域;

2、市民革阅览室、健身场所;

3、市民革电梯等待区;

4、会议室;

5、洗手间;

6、食堂;

7、楼道;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民革武汉市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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