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退的国有资产应调剂使用规范管理
□ 李 蓉
自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按照文件要求,对照各级发改、住建等部门不断细化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占用、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彻底地清理,对超标准面积配置的办公用房进行了清理腾退。但有些腾退的办公用房调整作为会议室、恳谈室,实际是长期闲置,有些还存放着个人办公用品,单位并未及时收回进行统一有效利用,存在清理不彻底、长期闲置的问题。还有一些部门因调新交旧将原办公用房交由地方政府调剂给其他部门使用,但因缺少国有资产统一调剂的具体制度规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国有资产登记信息与实际存在差异。已开始实施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有资产配置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统一调剂必将逐步成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途径。
为此建议:
针对清理办公用房后产生的办公用房闲置和权属不清的问题,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调查各党政机关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的实际利用情况,细化统一调配管理原则和具体方案,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行为。不要让清理办公用房这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制度要求,成为党员群众口中的“形式主义”。 (作者为蔡甸民革副主委)